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市风光园林花卉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0829606-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509民初5886号 |
案号 | (2016)苏0509执785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9-23 |
发布日期 | 2017-03-04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市风光园林花卉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返还借款本金340万元、支付利息15118.67元、复利(以15118.6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44%计算,自2016年4月14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罚息(以34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44%计算,自2016年4月14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并赔偿律师费损失34151元。 (以上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0001793)。 二、被告吴江市夏联丝绸织造厂、金瑞良、金阿琴对被告苏州市风光园林花卉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19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苏州市风光园林花卉有限责任公司、吴江市夏联丝绸织造厂、金瑞良、金阿琴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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