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市风光园林花卉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金瑞良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0829606-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509民初961号 |
案号 | (2016)苏0509执403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5-12 |
发布日期 | 2016-09-2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苏州市风光园林花卉有限责任公司对苏州顶尖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编号为苏商农贷最高借字(2013)第000310号《最高额借款合同》项下未结清的债务【借款本金1399048.02元、利息(截至2014年10月7日的利息合计358283.35元,自2014年10月8日起至2014年12月22日的利息以本金300万元按月利率15‰计算,2014年12月23日起至2015年12月21日的利息以本金150万元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15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以本金1399048.02元按月利率15‰计算)、律师费45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苏州顶尖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163元,由被告苏州市风光园林花卉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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