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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市风光园林花卉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金瑞良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0829606-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吴江开商初字第00227号
    案号 (2016)苏0509执378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5-04
    发布日期 2016-05-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江市金鑫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吴江市鲈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4000000元,并支付借期内利息177598.48元、逾期利息(以本金4000000元,从2013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及律师代理费174682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0001793)。 二、被告杨建中、俞卫珍、苏州市风光园林花卉有限责任公司、金瑞良、金晓东对被告吴江市金鑫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28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56844元,由被告吴江市金鑫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杨建中、俞卫珍、苏州市风光园林花卉有限责任公司、金瑞良、金晓东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吴江市鲈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0001793)。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5553010400176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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