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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直供宝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MA59CD2K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01民终18306号
    案号 (2019)粤0111执239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2-20
    发布日期 2019-08-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州直供宝商贸有限公司、屈建科共同向原告广州市柏亚化妆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42912.8元及利息(利息以442912.8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12月27日起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柏亚化妆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971.8元,由被告广州直供宝商贸有限公司、屈建科共同承担。被告承担的诉讼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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