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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直供宝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MA59CD2K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0111民初4680号
    案号 (2019)粤0111执68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09
    发布日期 2019-03-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原告广州直供宝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被告游昌良的工资7000元。 二、原告广州直供宝商贸有限公司无需向被告游昌良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500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直供宝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广州直供宝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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