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揭阳市粤港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863696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5222民初353号 |
案号 | (2020)粤5222执恢2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揭西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揭西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部分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5-08 |
发布日期 | 2021-06-30 |
已履行 | 7452620.24 |
未履行 | 6576798.38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揭阳市粤港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广东揭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800万元及该款利息、罚息(以本金800万元为计算基数,借款期限内利息自2014年8月21日起至2015年5月26日止按约定的年利率9%计算;罚息自2015年5月27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1.7%计算)。 二、被告陈奕耿、陈奕楷、广东中润钢铁实业有限公司、陈奕鹏、郑雅丹、陈少鹏、黄刁娜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被告揭阳市粤港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原告广东揭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被告揭阳市粤港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中借款本金为800万元(合同编号为:揭西农商营业部借字2014第006号)的还款义务时,有权对被告郑利河提供的抵押物【位于揭东县地都镇枫美村神下片地段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土地使用权证编号:揭东国用(2006)第024号】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抵押担保债务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8990.2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共83990.2元,由被告揭阳市粤港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陈奕耿、陈奕楷、广东中润钢铁实业有限公司、郑利河、陈奕鹏、郑雅丹、陈少鹏、黄刁娜对被告揭阳市粤港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的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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