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南安元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5058307****591Y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闽05民终2071号 |
案号 | (2020)闽0583执296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6-18 |
发布日期 | 2020-07-0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福建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漳州雄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南安元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2014年1月8日签订的《福建中欧奔驰房车2014年网点经销商车辆展示合作协议》已于2015年1月8日到期终止; 二、被告福建南安元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漳州雄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20万元及车辆押金4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60万元为计算基数,自2015年1月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三、被告福建南安元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漳州雄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留置物保管费用1000元; 四、原告漳州雄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享有对样车(车架号:LB1WA7B39D8034869)的留置权; 五、驳回原告漳州雄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中院判决:一、维持南安法院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二、撤销第三项、第五项;三、福建南安元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向漳州雄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留置物保管费用(自2015年1月9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漳州雄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实现留置权为止,每月以500元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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