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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青南人社罚决字[2020]第030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二)不按照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行政处罚内容 对该单位处人民币壹万贰仟圆整的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逾期一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2-28
    决定机关 市南区人社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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