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西市监港罚字〔2019〕第2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十二条“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的规定。根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以及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具体事实和情节,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一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罚款:10000元(壹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7-11 |
决定机关 |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国际港务区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高晓东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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