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绍柯卫公罚〔2020〕3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绍兴市梧与桐酒店有限公司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绍柯卫公罚〔2020〕32号案件名称绍兴市梧与桐酒店有限公司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绍兴市梧与桐酒店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绍兴市梧与桐酒店有限公司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1名员工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且于2020年3月3日已及时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的规定。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处罚的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一、环境卫生类的(一)公共场所管理A中的1的相关规定。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柯桥支行。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绍兴市柯桥区卫生健康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0年4月2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4-02 |
决定机关 | 区卫生健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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