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绍柯卫公罚[2019]3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绍兴市梧与桐酒店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供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进行消毒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绍柯卫公罚[2019]39号案件名称绍兴市梧与桐酒店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供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进行消毒案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绍兴市梧与桐酒店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MA29BP1F6A法定代表人:郭玲丽主要违法事实绍兴市梧与桐酒店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供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进行消毒处理,数量为2件,2019年5月8日已及时改正。其行为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处罚的依据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同时结合《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一、环境卫生类(一)公共场所管理A4的裁量标准。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绍兴市柯桥区卫生健康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9年6月27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6-27 |
决定机关 | 区卫生健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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