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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南人社监罚字〔2018〕3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罚款15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2-02
    决定机关 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