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南人社监罚字〔2018〕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罚款15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2-02 |
决定机关 | 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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