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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鑫昱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13MA****F30F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1003民初10533号
    案号 (2019)苏1003执333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09
    发布日期 2019-11-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上海鑫昱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詹朝华欠款400000元并承担相应的利息损失(其中200000元从2016年10月1日起,另200000元从2016年11月1日起,均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诉讼保全费252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0120元,由被告上海鑫昱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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