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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80077****350C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802民初289号
    案号 (2021)皖0802执35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02
    发布日期 2021-06-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江品芳、方金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相应利息(含罚息及复利,截至2019年12月19日利息为314880.63元,之后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支付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被告江品芳、方金枝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品芳、方金枝追偿;、、驳回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8案件受理费16634元,由被告江品芳、方金枝、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履行给付义务时将该款交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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