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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80077****350C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802民初288号
    案号 (2020)皖0802执148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21
    发布日期 2020-09-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潘润、莫海燕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借款本金5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其中截止2019年12月19日的利息、罚息、复利计1455761.12元,自2019年12月20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潘润、莫海燕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990元(原告已预缴),由三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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