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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80077****350C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881民初2826号
    案号 (2021)皖0881执268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02
    发布日期 2021-09-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4一、被告李友东、张柏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桐城支行借款利息76969.11元。二、被告李友东、张柏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桐城支行律师代理费4000元。三、被告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李友东、张柏青追偿。四、驳回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桐城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14元,减半收取1457元,由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桐城支行负担571元,李友东、张柏青、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88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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