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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海宁市亮歌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03000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浙0481民初3306号
    案号 (2019)浙0481执20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嘉兴海宁法院
    执行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10
    发布日期 2019-05-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 1、被执行人褚建林归还申请执行人李军借款本金300000元,赔偿诉讼费5108元,并支付自2018年3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实际剩余本金为基数,年利率10%计算的利息。 2、被执行人海宁市亮歌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褚建林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2019年1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1.75的加倍利息)。 三、支付执行申请费447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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