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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海宁市亮歌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褚建林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03000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浙0481民初1866号
    案号 (2018)浙0481执21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嘉兴海宁法院
    执行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6-05
    发布日期 2018-06-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 被执行人褚建林、滕美红、褚月林、闻建明、褚茂芬尚欠申请执行人海宁市嘉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50000元及计至2018年3月5日止的利息76067.53元(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支付律师代理费38000元,共计764067.53元。 被执行人嘉兴乐工汽配科技有限公司、海宁市海昌华淳五金厂、海宁市亮歌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海宁市美凯程汽车电子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褚建林的上述归还支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2018年6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1.75的加倍利息)。 三、支付执行申请费10041元、诉讼费102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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