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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冀市监廊处〔2020〕13102520000439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没收违法所得0.0600万元,罚款0.4400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14
    决定机关 廊坊市大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纪世杰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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