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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阴市中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逢海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007046-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213民初496号
    案号 (2018)苏0213执106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07
    发布日期 2018-04-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黄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交行无锡分行利息18568.22元、罚息176550元及期内欠息之复利(自2014年12月22日起至18568.22元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8568.22为基数,按月利率5.5‰上浮50%计算复利)。 二、祥能公司、中泰公司对黄钢的第一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02元、公告费690元,以上合计4892元(交行无锡分行已预交),由黄钢、祥能公司、中泰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梁溪支行,账号:a)。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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