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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阴市中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逢海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007046-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202民初2472号
    案号 (2018)苏0213执104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07
    发布日期 2018-04-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江阴协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返还借款本金16999073.58元;并支付期内欠息743411.99元、逾期罚息(截至2016年12月18日为659967.78元;自2016年12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6999073.5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59%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截至2016年12月18日为4265.33元;自2016年12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743411.9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59%上浮50%计算),以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2.37万元。 二、对江阴协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江阴中邦置业有限公司、江阴中邦仓储有限公司、林惠军、王美芳、方忠明在3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对江阴协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江阴市中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24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对江阴协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中的2999073.58元借款本金、期内欠息131156.99元、逾期罚息(截至2016年12月18日为116435.28元;自2016年12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999073.5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59%上浮50%计算)及期内欠息之复利(截至2016年12月18日为752.51元;自2016年12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31156.9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59%上浮50%计算),张宁冬、唐燕、江阴友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937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132627元,由江阴协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江阴中邦置业有限公司、江阴中邦仓储有限公司、林惠军、王美芳、方忠明、江阴市中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由张宁冬、唐燕、江阴友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其中28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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