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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阴市中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逢海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007046-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202民初2473号
    案号 (2018)苏0213执104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07
    发布日期 2018-04-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协强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交通银行支付期内欠息130166.65元、逾期罚息(自2014年8月15日起至2015年6月11日止,以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6%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自2014年8月15日起至2015年6月11日止,以130166.6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6%上浮50%计算),以及交通银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5000元。 二、对协强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中泰公司、王美芳、方忠明、林惠军、刘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35元、公告费690元,合计9825元,由协强公司、中泰公司、王美芳、方忠明、林惠军、刘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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