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阴市中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王逢海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6007046-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202民初2474号 |
案号 | (2018)苏0213执104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3-07 |
发布日期 | 2018-04-1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江阴协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支付期内欠息165000元、逾期罚息495000元、期内欠息之复利(自2014年8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6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6%上浮50%计算),以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4500元。 二、对江阴协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江阴市中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王美芳、方忠明、林惠军、刘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江阴市中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王美芳、方忠明、林惠军、刘红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江阴协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45元、公告费690元,合计11435元,由江阴协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江阴市中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王美芳、方忠明、林惠军、刘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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