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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阴市中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逢海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007046-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213民初781号
    案号 (2017)苏0213执75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2-14
    发布日期 2017-02-20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江阴大贸钢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支付期内欠息324000元、逾期罚息(自2014年12月5日起至2015年6月25日止,以1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2%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自2014年12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24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2%上浮50%计算),以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为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5000元。 二、陈正伟、林惠娟、江阴市中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江阴大贸钢材有限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江阴大贸钢材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45元减半收取为692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22.5元,由江阴大贸钢材有限公司、陈正伟、林惠娟、江阴市中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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