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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阴市中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逢海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007046-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崇商初字第00913号
    案号 (2017)苏0213执12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05
    发布日期 2017-01-12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张清林、刘儒宁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无锡交行返还借款本金2989013.13元;并支付期内欠息16500元、逾期罚息(截止至2015年6月30日为177547.52元;自2015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989013.13元为基数,按月利率5.5‰上浮50%计算),以及无锡交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7.3万元。 二、对张清林前述第一项债务,华穗公司、担保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848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3148元,由张清林、刘儒宁、华穗公司、担保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3020129200024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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