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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明瑞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098377****189E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鲁0902民初4104号
    案号 (2021)鲁0902执4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01
    发布日期 2021-07-0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案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与被告山东中农嘉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签订的编号为Z1906LN15663869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于2020年5月9日到期;二、被告山东中农嘉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借款本金9400000元;三、被告山东中农嘉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借款利息、罚息及复利(截至2020年8月3日,利息为125396元、罚息为89276.5元、复利为1172.77元,自2020年8月4日起至被告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原被告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交通银行借款额度使用申请书》约定计算);三、被告山东明瑞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王明悦、李绪兰对上述第二、三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被告山东明瑞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王明悦、李绪兰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山东中农嘉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没有给付金钱义务的,不写)。案件受理费3915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中农嘉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明瑞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王明悦、李绪兰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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