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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明瑞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098377****189E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鲁0902民初3545号
    案号 (2021)鲁0902执41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01
    发布日期 2021-07-0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二十一条、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与被告新泰市明瑞化工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Z1906LN15664228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发放的贷款本金于2020年5月9日到期;二、被告新泰市明瑞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借款本金9850000元;三、被告新泰市明瑞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7月20日,利息383247.08元,罚息62485.94元,复利2431.22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借款本金98500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方式,自2020年7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四、被告山东明瑞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新泰市兰得染料化工有限公司、王永刚、董凤莲对新泰市明瑞化工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新泰市明瑞化工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55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46553元,由被告新泰市明瑞化工有限公司、山东明瑞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新泰市兰得染料化工有限公司、王永刚、董凤莲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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