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鹤壁华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935149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603民初1337号 |
案号 | (2019)豫0603执47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7-15 |
发布日期 | 2020-06-0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鹤壁市华韵新型建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韩翠玲借款322340元; 二、被告鹤壁市华韵新型建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韩翠玲2017年3月28日之前借款利息26050元; 三、被告鹤壁市华韵新型建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韩翠玲逾期还款利息(以5656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9.2%,自2017年3月29日起计算至法院判决生效之日止); 四、被告鹤壁市华韵新型建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韩翠玲逾期还款利息(以4848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9.2%,自2017年3月29日起计算至法院判决生效之日止); 五、被告鹤壁市华韵新型建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韩翠玲逾期还款利息(以2173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8%,自2017年3月29日起计算至法院判决生效之日止); 六、被告鹤壁华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七、驳回原告韩翠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35元,减半收取计3068元,由被告鹤壁市华韵新型建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鹤壁华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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