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恒兴源化工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周鸣芳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947924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赣0981民初2435号 |
案号 | (2018)赣0981执27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丰城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丰城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3-05 |
发布日期 | 2018-07-1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恒兴源化工有限公司欠原告江西丰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75050元(利息算至2017年8月16日,后续利息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合计507505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付清; 二、被告周鸣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江西丰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西恒兴源化工有限公司提供的的财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2009001081、2009001077、2009001075、2009001072、2009001073、2009001084、2015002591)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473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2325元,由被告江西恒兴源化工有限公司、周鸣芳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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