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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华铁钒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兰武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838127-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川0107民初7489号
    案号 (2018)川0107执180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2-08
    发布日期 2018-02-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四川华铁钒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0175224元; 二、被告四川华铁钒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以代偿款10175224元为基数,从2014年7月1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代偿款付清之日; 三、被告贺鹏、胡新平、四川卓越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四川华铁钒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851元,公告费260元及因送达本裁判文书发生的公告费均由被告四川华铁钒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贺鹏、胡新平、四川卓越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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