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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布谷鸟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盛红晖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790548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0104民初15697号
    案号 (2018)粤0104执32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03
    发布日期 2018-03-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广州美凯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布谷鸟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共同确认,被告广州布谷鸟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广州美凯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货运代理费273788.50元。 二、被告广州布谷鸟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在2018年3月28日以前分期向原告广州美凯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支付货运代理费273788.50元及2017年7月15日起的利息,其中在2018年2月28日以前每月各支付货运代理费50000元,在2018年3月28日以前支付剩余货运代理费23788.50元和全部欠款利息(从2017年7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当时所欠货运代理费为本金,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 三、被告广州布谷鸟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在2017年10月28日以前向原告广州美凯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支付担保费1500元。 四、本案受理费5468.40元减半收取2734.20元,连同财产保全费1909元,由被告广州布谷鸟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广州美凯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同意由被告广州布谷鸟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在2017年10月28日以前向其支付4643.20元。 五、若被告广州布谷鸟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有任意一期债务不能按时足额履行,原告广州美凯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广州布谷鸟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剩余全部债务。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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