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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苍公(消)行罚决字〔2018〕1180号
    违法行为类型 苍南县龙港镇吉买盛超市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苍南县龙港镇建新路575号一层的苍南县龙港镇吉买盛超市有限公司(场所性质:公众聚集场所,面积:2420平方米)自然排烟窗排烟面积不足,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苍南县龙港镇吉买盛超市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苍南农村合作银行。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苍南县公安消防局 2018年3月12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3-12
    决定机关 苍南县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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