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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任丘市坤隆化纤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98271****517J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982民初4174号
    案号 (2020)冀0982执145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03
    发布日期 2020-10-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马丽娟、王井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赫迈斯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欠款1446232.87元。 二、被告任丘市坤隆化纤制品有限公司对不能受偿的部分承担723116.4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08元,由被告王井森、马丽娟、任丘市坤隆化纤制品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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