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南城管〔2021〕罚字第212号 官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他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责令自行改正并处违法建设部分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即处捌仟伍佰零捌元玖角罚款人民币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7-26 |
决定机关 | 南安市城市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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