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京通市监工罚(2019)65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所指:“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不予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2-03 |
决定机关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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