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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遵义市黔城盛宴酒楼
    法定代表人 肖荭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030258****879W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黔 0303 民初 1273 号
    案号 (2020)黔0303执240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28
    发布日期 2020-09-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遵义市黔城盛宴酒楼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 原告遵义市水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 4683750 元及违 约金(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以未偿还代偿款为基数按月利率 2%计算至该代偿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遵义市黔城盛宴酒楼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 原告遵义市水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 107850 元及违约 金(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以未偿还代偿款为基数按月利率 2% 计算至该代偿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遵义市黔城盛宴酒楼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原告遵义市水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担保费 52500 元及违约 金(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以未付担保费为基数按月利率 2%计 算至该担保费付清之日止)。 四、被告遵义市黔城盛宴酒楼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原告遵义市水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担保费 60000 元及违约 金(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以未付担保费为基数按月利率 2%计 算至该担保费付清之日止)。 五、被告肖荭、方军、对上述第一、三判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遵义市国有资产投融资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 上述第一、二、三、四判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被告遵义市黔城盛宴酒楼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原告遵义市水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居间服务费 78000 元。 八、如被告遵义市黔城盛宴酒楼未清偿上述第一、三项所 列支付义务,原告遵义市水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可就被告 贵州世纪柏源酒店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以位于遵义市汇川区人 民路国投综合大楼 1 栋 22-2、22-1、22-7、19-5、22-8 号的房 产[产权证为黔(2015)遵义市不动产权第 0005084、0005085、 0005514、0005516 号]协议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 款超出顺序在先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中优先受偿。 九、驳回原告遵义市水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 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64390 元,减半收取计 32195 元,由被告贵州 世纪柏源酒店有限公司、遵义市黔城盛宴酒楼、肖荭、方军、 遵义市国有资产投融资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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