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穗增水行罚〔2020〕4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水土保持类 |
行政处罚内容 | 本机关于2020年8月14日对你司在余家庄水库旁的金地香山湖项目涉嫌未按相关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合理采取排水、拦挡、覆盖等水土保持措施并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自今年7月以来,我局及广州市水务局有关检查人员在对你司金地香山湖项目水土保持专项检查时发现该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水土保持措施建设整体滞后,现场多处开挖和平整场地形成的边坡裸露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场地内截排水沟、洗车池、沉砂池及临时的覆盖和拦挡措施相对缺乏等问题,同时由于未按相关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合理采取排水、拦挡、覆盖等水土保持措施,已造成较为严重的水土流失问题,大量流失余泥流失到周边外环境及附近余家庄水库当中,对项目周边生态环境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以上事实有1.现场照片;2.询问笔录;3.《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4.《水行政案件现场检查笔录》;5.营业执照;6.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告知书;7.《关于对碧桂园金叶子二期三标项目水土保持设施整改的通知的答复》等证据证实。经我局后续多次复查,你司虽有采取部分补救措施,但存在逾期整改不到位的问题,仍存在的较大面积土地裸露,临时堆土覆盖网破损严重无修复、堆土坡脚未完善拦挡和排水措施、边坡防护不足,项目整体的水土保持措施建设仍然滞后,场地内截排水沟、洗车池、拦挡及沉沙池等设施设置相对缺乏等问题,水土流失风险仍较高,同时对流失余泥整理仍不到位,水土流失问题未得到有效消除。以上事实有1、现场照片;2、询问笔录;3、《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4、现场检查笔录;5、《广州市增城区水务局关于金地香山湖项目水土保持设施整改的通知》(穗增水水利〔2020〕54号);6、增城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情况登记表;7、关于对《广州市增城区水务局关于金地香山湖项目水土保持设施整改的通知》的答复;8、关于对金地香山湖项目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意见等证据证实。你司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八条“从事生产建设活动,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方案采取相应的水土保持措施”的规定,根据《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采取水土保持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叁拾柒万元整(¥37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于2020年9月23日对你司发出《广州市增城区水务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穗增水罚告〔2020〕32号),并根据你司提出的陈述申辩书面意见,于2020年10月16日前往金地香山湖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复核。经复核后的综合评议,你司在案发后开展边坡水土保持治理及流失淤泥的清理工作,花费了大量人力及资金,存在主动消除违法后果的主动积极一面,但也存在仍整改不到位的问题,项目水土保持措施仍不完善。根据《广州市水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现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人民币贰拾柒万伍仟圆整(¥275000.00元)。同时,责令你司继续做好施工项目的水土保持工作,防止再次出现水土流失问题。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1-17 |
决定机关 | 广州市增城区水务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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