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东宁华信经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李德民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3102474****6332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黑10民初124号 |
| 案号 | (2018)黑10执107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05-14 |
| 发布日期 | 2018-11-09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黑龙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东宁华信经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新友谊农业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作业费35790499.50元及利息5250468元,合计41040967.50元; 二、被告东宁华信经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新友谊农业经济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员工资1200000元及利息54488元,合计1254488元; 三、驳回原告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新友谊农业经济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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