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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经天纬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30006****099Q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302民初12号
    案号 (2022)皖0302执恢2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1-11
    发布日期 2022-02-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安徽经天纬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陶延华、张贵成共同返还原告安徽明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履约金30万元并共同支付违约金10万元;被告安徽经天纬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陶延华、张贵成对上述款项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被告安徽经天纬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陶延华、张贵成连带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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