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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滨公(胡)行罚决字〔2021〕510号
    违法行为类型 《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
    行政处罚内容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罚款肆仟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28
    决定机关 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