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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桂市税一稽罚〔2020〕12号
    违法行为类型 发票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取得上述虚开发票并入账的行为处以罚款100,000.00元。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00,000.00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罚款处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8-25
    决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