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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市溧水区旭达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丁宗寿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629450X
    执行依据文号 (2010)溧民初字第507号
    案号 (2011)溧执字第0033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溧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1-03-03
    发布日期 2016-07-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81250元。二、原告对被告所有的位于溧水县永阳镇庆丰路11号2幢、3幢、3-1幢、23幢、24幢、25幢、26幢、27幢、28幢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受有受理费1832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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