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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绍越卫公罚〔2021〕174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绍兴会稽山阳明酒店有限公司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案绍越卫公罚〔2021〕174号被处罚人:绍兴会稽山阳明酒店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蒋化君。本局经依法查明:2021年7月15日,绍兴会稽山阳明酒店有限公司在经营期间泳池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和《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游泳场所管理部分:22.人工游泳场所经营期间3项以下水质卫生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罚款5000元以上9500元以下,决定对当事当事人罚款人民币五千元整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绍兴市越城区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越城区计卫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绍兴市越城区卫生健康局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9-23
    决定机关 绍兴市越城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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