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长环罚〔2019〕ED03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排放水污染物超标 |
行政处罚内容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对你单位处以罚款壹拾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8-09 |
决定机关 |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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