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太仓市维益化纤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8575****831F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91民初2274号 |
案号 | (2020)苏0591执437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9-27 |
发布日期 | 2021-03-2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太仓市维益化纤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1562970.6元,并偿付截止至2020年6月29日的利息5476.8元、罚息42590.94元、复利486.87元,以及自2020年6月30日起至付清日止,以借款本金1562970.6元未付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9%计算的罚息与以利息5476.8元未付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9%计算的复利;二、被告太仓市维益化纤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费损失64988元;三、被告太仓市中庆化纤有限公司、倪建强、陆建芬、陆建中、倪庆英应就被告太仓市维益化纤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太仓市中庆化纤有限公司、倪建强、陆建芬、陆建中、倪庆英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第6页共7页太仓市维益化纤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75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756元,由被告太仓市维益化纤有限公司、太仓市中庆化纤有限公司、倪建强、陆建芬、陆建中、倪庆英负担(原告同意所预缴的诉讼费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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