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绍柯卫公罚〔2020〕3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绍兴柯桥鲁家小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室内公共场所的吸烟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绍柯卫公罚〔2020〕37号绍兴柯桥鲁家小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室内公共场所的吸烟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案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绍兴柯桥鲁家小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绍兴柯桥鲁家小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对店内的吸烟行为进行劝阻、制止,2020年1月21日回访,当事人已改正。上述行为违反了《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已构成违法。 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处罚的依据《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柯桥支行。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绍兴市柯桥区卫生健康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0年4月9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4-09 |
决定机关 | 区卫生健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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