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朝发改价检处[2019]33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第二项 |
| 行政处罚内容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二项、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行政处罚,警告并罚款5000。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5-09 |
| 决定机关 | 北京市朝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法定代表人 |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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