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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鲁山县万华皮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42369****88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403民初2026号
    案号 (2020)豫0403执47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21
    发布日期 2020-08-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鲁山县万通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平顶山市财信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代偿款396945.78元及违约金、利息(截至2018年10月16日,违约金及利息共计129275.76元;自2018年10月17日起,以396945.7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代偿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鲁山县万通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平顶山市财信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平顶山市财信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银行追加的50万元保证金的资金占用费(截至2018年10月16日,资金占用费共计38659.72元;自2018年10月17日起,以5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代偿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鲁山县万通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平顶山市财信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4519元; 四、被告鲁山县万华皮件有限公司、沈玉现、李亮亮、李政桦、武妹平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94,由被告鲁山县万通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鲁山县万华皮件有限公司、沈玉现、李亮亮、李政桦、武妹平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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