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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西城法罚字[2018]第11014063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富懿贸易有限公司涉嫌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物品案
    行政处罚内容 2018年05月08日13时30分,三墩中队队员卢敏华、陈建东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杭州富懿贸易有限公司在三墩镇荡鱼街明慧苑底商13号经营“富龙农业”的过程中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物品,执法人员在现场出示了执法证件并进行检查,当事人于当日13时将经营物品摆放在店外的公共场地上,摆卖的物品为盆装西瓜、水产及水产盆、泡沫箱等,占地长6米、宽0.9米,面积5.4平方米。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于2018年5月7日我曾因出店经营收到过本机关发出的《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有取证照片4张,《现场笔录》2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提供身份证明1份。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5-21
    决定机关 西湖区城管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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