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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2021﹞13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我局于2021年3月9日、3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物料堆场露天贮存砂石物料未密闭,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4-01
    决定机关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